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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业中保安人员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3/7/6 8:19:43 点击量:

一、保安人员与保卫人员一些企事业法人都有自己的保卫组织,其前身实际就是治安保卫委员会。根据1952年颁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二条: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是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如此看来,似乎保卫人员同保安人员十分相似,可是在领导关系上,保卫人员却与保安人员不同。尽管保安与保卫人员都受双重领导,但保卫人员的双重领导只是行政部门的分工造成,而保安人员的双重领导却是由企业与行政部门的关系上造成的。其次,二者地位不同。保安人员一般都是保安服务公司的雇员,它与保安服务公司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而保卫人员情况就较复杂了,在工厂企业中保卫人员同保安人员一样,受《劳动法》调整但在机关、事业中的保卫人员却会列入国家编制、享受公务员待遇。还有,二者存在的范围不同。保卫人员仅存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中,而保安人员却可存在整个民间的安全防范体系中。

    二、保安服务业的保安业客体特征及民事责任关于中国保安业的客体具体讲就是保安服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法律上称为标的。中国保安业的标的主要有人防服务与技防服务两大类。人防服务,是指运输、守护、巡逻、防范等合同中规定的各种劳务服务,也就是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人力防范服务。如为客户提供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押运贵重财物、守卫银行金库、重要仓库、维护企业内部治安秩序等等。技防服务是指保安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技术防范服务,如为客户安装防盗报警设施、设计防火、防盗工程等等。笔者在区别了保安业主体的特征,以及弄清了保安业标的含义后,认为保安业的客体(即服务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保安服务业的保安服务具有涉及面广、灵活的特点。在传统的安全防范力量的作用和功能,弥补了我国安全防范体系一直以公安、司法部门为主的缺陷。使整个防范保障系统中,大多数行政职能部门各自为阵,无法达到共同协作的效果。而保安公司提供服务的手段、方法、措施十分灵活,强化了我国民间防范系统形成国国家、民间、个体防范结合,完善了防范机制,衔接了各种层次防范上的空缺,起到了穿针引线拾遗补缺的作用,使整个防范主体形成了有机的网络,达到了整体防范之功效。

    (二)保安服务行为具有专注性和风险性的特点。保安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全神贯注、千方百计、恪尽职守地完成任务,除此之外则是超范围非法经营。由于保安服务与安全防范密切相关,由此又突出了保安服务工作的艰巨性和风险性。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护的对象都是易受不法分子侵害的目标,如银行、金库、重要仓库、集贸市场等。这些场所工作稍有失误,则损失巨大,保安人员的生命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遭到不法之徒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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